秦楚網-十堰頭條訊 文、圖/記者 徐國文 通訊員 宋龍 報道:日前,鄖西縣一餐飲場所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被當地消防部門處罰5300元。
近日,鄖西縣消防救援大隊在對該縣城關鎮天河金街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一餐飲場所內設置的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在主電源切斷后未轉入應急狀態,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主電源切斷后,備用電源未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鄖西縣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員介紹。
經檢查發現,該單位場所類別為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損壞數量超過3處,違法情節具備《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規定的一般階次。
針對該場所的違法行為,鄖西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依法給予該單位罰款5300元的行政處罰。